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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促销将不能再“任性” 湖北省工商局大促前约谈

来源:长江商报 | 发表时间:2015/10/14

    由国家工商总局出台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于10月1日开始实施。新规规定,电商在促销活动中,不得出现“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等限定条款。昨日,省工商局与15家电商企业举行贯彻“网络促销新规”座谈会。

    日常网络促销不受《规定》限制

    网络购物如今成为人民群众一种时髦的生活方式,“双十一”“双十二”等网络购物节更是让不少“剁手党”翘首期盼。据相关数据显示,2014年“双十一”期间,全国网购市场销售额超过800亿元,比2013年增长了近一倍,然而在销售额迅猛增长的同时,“假宣传”“假网站”“假打折”“假优惠”等问题也更加突出,涉及“双十一”网络集中促销的消费投诉同比增长超3倍。

    据相关机构预测,未来几年网络购物市场仍将保持30%左右的复合增长率。为了进一步规范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网络购物市场发展,国家工商总局出台了《规定》,该《规定》共四章二十六条,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从法律层面对网络集中促销活动较为混乱的局面进行有效规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只针对在特定时间内的网络集中促销活动,经营者以折扣销售、限时优惠等形式自行开展的日常网络促销活动,以及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网络促销活动不受该《规定》限制。

    预售商品也能七日无理由退货

    市民王女士去年参加“双十二”预售活动,在网上预购了两套保暖内衣,今年元旦后终于收到了货,却发现与下单商品不同,王女士提出了退货,却被客服告知因为是预售商品,无法退货退款。根据《规定》,今年再有类似情况,消费者可以理直气壮要求退款。

    在去年实施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规定“除特殊规定的商品以外,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无理由退货”,但是在实际经营中,商家打出了“预售商品不享受7天无理由退货”的擦边球,对此《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采用格式条款设置订金不退、预售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同内容制定上应该平等,对于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行为,工商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对于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来说,除了必须在网站显著位置以显著方式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以外,在实际经营中经营者通过预售、刷信用等方式,虚构成交量和成交额的行为,也将会受到行政部门的查处。

    在昨日的座谈会上,省工商局网监处处长王崑彦介绍,《规定》集中对促销组织者和经营者侵害消费的行为进行约束,实施后将在一定程度上改善消费者信息劣势地位。

    有奖促销奖金不得超过5000元

    “集中促销期间,经营者需要明示消费积分或优惠券的使用条件、方法和期限,在未通知消费者以经过消费者允许的情况下,不得撤回、更改。”王崑彦说,对于经营者来说,必须履行信息披露、规范赠品、合理竞争的义务。在促销活动中销售、附赠的商品应该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不得因促销降低商品质量。对于开展有奖促销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公示可查验的抽奖方法,不能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借用有奖销售质次价高的商品,在促销活动中最高奖金不得超过5000元。

    在昨日的座谈会现场,不少电商代表也表明了自己的态度。“我们的平台上保证都是正品,而且一直坚持无条件退换商品。”唯品会(湖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高级经理王鹏说。京东商城(湖北)售后部徐慧萍经理也表示会“24小时为消费者提供售后服务,力争100分钟内解决消费者的投诉”。

    “网络促销新规”部分内容

    第八条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应当在网站显著位置并以显著方式,事先公示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等信息。

    第十三条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八条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在促销活动中开展有奖促销的,应当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并公示可查验的抽奖方法,不得虚构奖品数量和质量,不得进行虚假抽奖或者操纵抽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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