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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集体商标的优先权介绍(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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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商标(COLLECTIVE MARK)、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专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

  所谓优先权是指《巴黎公约》的成员国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其成员国之一第一次提交申请注册的日期、以相同的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申请、在其后六个月内可以要求优先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有关普通商标的规定适用于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从1995年3月1日起受理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巴黎公约》成员国的申请人从1995年3月1日起第一次申请的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优先权 .

  申请人主张优先权的、应当在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同时提交书面声明、并且提交在巴黎公约其他成员国第一次提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副本应经该国商标主管机关证明 . 书面证明中须写明第一次提出注册申请的日期、申请号和受理该申请的国家名称 .

  提出优先权声明时、如上述附件和有关证明书件尚未完备、可在提出注册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补充 . 未提交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补交上述申请副本和有关文件的、视为无优先权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次提交注册的申请、如申请人需要、可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局申请办理有关优先权的书面证明、以便于向其他成员国申请时要求优先权 . 
温馨提示:

    东莞市立信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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