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合格声明(指令附件vi)的内容应包括制造商或授权代表名址、模型描述、采用协调标准、采用其他技术标准或规范、与加贴ce 标志相关的其他欧共体法律等。
合格评定和ec合格声明相关的文件均应在erp最后一件产品制造完成后,持续保存10年,以供欧盟成员国监督机构查验,文件并须在接获成员国监督机构要求后的10天内提交。如果erp的制造商不在欧盟境内,且在欧盟境内无授权代表,则其进口商须承担起确保相关产品通过合格评定及保存评定相关文件和ec合格声明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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