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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权(或专利权)的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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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的处分决定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专利局请求


恢复权利。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耽误期限的正当理由,缴纳恢复费,


请求人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消除造成权利丧失的


原因。

申请人因未缴纳申请费,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缴规定


的申请费;申请人因逾期未答复审查员意见,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


还应当补交答复文件;申请人因逾期未办理实质审查请求手续,其专利申请被视为撤回的,在请求


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交实质审查请求书和/或补缴实质审查请求费;申请人因未办理登记手续


被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缴专利登记费、授权当年的年费和印


花税;专利权人因未缴纳年费,其专利权被终止的,在请求恢复权利的同时,还应当补缴相应年费


和滞纳金。

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对专利局发出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先办理恢复权利手续,然后提


交意见陈述书向专利局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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