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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北京慈善会办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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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北京慈善会办理条件

设立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特定的公益目的而设立;

(二)全国性公募会的原始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地方性公募会的原始不低于 4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会的原始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原始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

(三)有规范的名称、章程、组织机构以及与其开展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有固定的住所;

(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申请设立会,申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验资证明和住所证明;

(四)理事名单、身份证明以及拟任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简历;

(五)业务 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的文件。

会章程必须明确会的公益性质,不得规定使特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益的内容。

会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及住所;

(二)设立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 范围;

(三)原始数额;

(四)理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理事的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五)法定代表人的职责;

(六)监事的职责、资格、产生程序和任期;

(七)财 务 会计报告的编制、审定制度;

(八)财 产的管理、使用制度;

(九)会的终止条件、程序和终止后财 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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