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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及时为受伤职工申报工伤,扬州社保代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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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信息技术公司员工,担任行政人事经理职务,用人单位已为张某参加工伤保险。2016年3月22日,张某在公司组织的运动会跳绳项目中不慎扭伤右脚,经医 院诊断为右踝扭伤、右足第5跖骨基底部骨折。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张某于2016年6月28日向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人社部门审核材料后于同日受理,并经过调查核实,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张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认定为工伤。

案件启示: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工伤保险的申请主体有两类:一是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二是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工会组织。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为了及时抢救受伤职工,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必要由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承担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这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及时调查取证,有利于及时启动工伤认定程序。

实践中,当工伤事故发生后,不少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愿意主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有些单位确实因一系列主客观原因无法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无锡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第153号令)第9条规定,需要延长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的,延长时间不得过30日。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 疗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跨统筹地区就医 的交通费、食宿费,由用人单位负担。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应承担起首要的工伤申报义务,在规定的时限内为本单位职工申报工伤,这样既可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及时获得医 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又可以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和经济压力。

我司简介:

骏伯人力资源(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3月,具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并具有中国保险监督委员会核准的《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

作为国内早从事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的机构,骏伯人力集团在人力资源行业刚起步时就开始从事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及广泛的影响力,积累了丰富的hr外包实操经验,成为行业中的者。

骏伯人力集团具有人力资源服务外包、人才租赁(劳务派遣)、业务外包、社保及公积金代缴、员工补充福利计划及高级猎头等核心产品。截止到目前,骏伯已为数千家大、中型企业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其中包括位列世界500强的公司。

广州骏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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