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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企业集团变更 国家局企业集团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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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总局核名 集团变更 企业集团公司变更  国家局企业集团变更


一、申请不冠行政区划企业范围及条件

(一)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已登记注册的内资企业;

(二)符合《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企字〔1998〕第59号)的内资企业集团及其母公司:

1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2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

(三)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且名称中含书名号的出版企业、杂志社等,如“《×××》杂志社”。

二、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国家工商总局申报。

(二)申请人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向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三)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核准后30日内,将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报送国家工商总局备案。


三、提交材料

(一)全体投资人签  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二)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加盖企业登记机关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国家局企业集团的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应为公司制企业;对国有企业为主体设立企业集团,集团核心企业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以是非公司企业法人,下同);

2、具有5家控股子公司;

3、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以上。

北京顺兴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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