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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审批 企业投资项目将实行备案制

来源:财新网 | 发表时间:2015/6/15
      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备案行为,发改委日前起草了《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明确除“两关系三涉及”的项目需核准外,其他一律不再审批,实行备案制。

  条例明确,除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按规定核准外,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实行备案制。

  实行备案管理的企业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项目备案申请,依法履行投资项目信息告知义务。条例明确,备案申请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情况;项目名称和建设地点、规模、内容;项目总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意向;项目的产业政策分析。

  除产业政策禁止发展,或者依法应报核准或审批的项目外,条例要求项目备案机关应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项目备案信息还应通过在线平台实现互通共享,项目单位可以通过在线平台打印备案文件。

  境外投资项目特别规定方面,条例要求,除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按规定核准外,境外投资项目应当实行事后备案制。

  近日,国家发改委副主任张勇表示,境外投资企业直接登陆系统填报项目备案申请表,一般来讲一周之内就可以完成,最快的当天就可以办结,有效地减少了时间成本。

  境外投资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单位情况、项目必要性分析、背景及投资环境情况、项目实施内容、投融资方案、风险分析等内容。

  条例指出,实行备案管理的境外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在境外投资项目实施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在线平台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境外投资项目备案申请并附有关附件。

  条例明确,境外投资项目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境外投资政策,与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公共利益等,项目备案机关在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应出具备案通知书。

  监管负面清单方面,条例还规定,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应当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城乡规划、土地使用、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相关手续。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监管方面,条例指出,金融监管部门应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依法独立审贷,不得违规发放贷款或仅以项目核准、备案机关的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贷款申请。

  为方便监管,条例要求,实行投资项目信息在线报备制度。除境外投资项目外,项目开工前,项目单位应当登录在线平台报备项目开工基本信息。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应当按年度在线报备项目建设动态进度基本信息。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当在线报备项目竣工基本信息。

  对于提供虚假项目核准或备案信息、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未通过竣工验收擅自投资生产运营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项目单位的相关信息将被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

  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异常信用记录分为一般异常信用记录和重大异常信用记录。项目异常信用记录作为项目单位信用档案的重要内容,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条例要求,项目单位出现多次一般异常信用记录或一次重大异常信用记录且未按规定整改的,应当将项目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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