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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鼓励污染企业退出机制

来源:内蒙古日报 | 发表时间:2014/7/11

  重污染企业是指生产工艺和设备落后、耗能高、废弃物排放量大、对环境污染严重的企业。为了鼓励对环境造成比较大污染的企业从本地退出,需要政府通过经济、技术和社会政策的各类措施予以支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中,新增了鼓励污染企业退出机制。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应当退出的重污染企业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环境保护法规中明确规定的关、停、并、转企业或清洁生产标准中淘汰(限制)类企业与工艺设备(违法污染企业);另一类是国家法律法规中尚无明确禁令或者仍处在合法生产期限内,但生产工艺技术相对落后、耗能偏高、废弃物排放量大、产品附加值相对较低,不能满足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


  目前,我国对违法重污染企业要求坚决退出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明确规定取缔、关闭或停产淘汰的企业,如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涉及的限制、淘汰类产业;不符合国家相关行业清洁生产标准的企业等。面对严峻的环境保护形势,除了上述违法重污染企业实行依法退出外,还需对一些“合法”的污染企业实行有序退出。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这类污染企业的退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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