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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来源:扬子晚报 | 发表时间:2014/4/21

   4月19日记者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落实国务院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于近日下发公告,对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相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扩大减半征税企业所得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税务总局介绍,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

  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采用预缴方式,根据公告,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

  税务总局介绍,公告一大突出特点就是将以往不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纳入其中,也就是所有小微企业均可享受优惠。核定征税,是指由于纳税人的会计账簿不健全,由税务机关采用合理的方法依法核定纳税人应纳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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