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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首次对保健食品网络销售行为进行规范

来源:宿迁晚报—宿迁新闻网 | 发表时间:2014/7/18

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越来越高,对生活质量也有了全新的要求,因此保健品也成了不少人生活的一部分。昨日,记者了解到,为加强我市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管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经营临时审核工作,促进我市保健食品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根据《食品安全法》及有关规定,出台了《宿迁市保健食品经营临时审核工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据了解,目前我市共有保健品生产企业2家,涉及保健食品行业批发企业13家,从事保健品销售的药店、超市、商场等门店2700多家。市食药监局出台的《指南》明确了我市保健食品经营临时审核的范围、内容和工作程序,审核范围涵盖了批发、连锁经营、单体门店销售及互联网销售等多个业态,并针对各业态不同性质,对企业软硬件条件及审核程序等进行详细规定,其中更是对保健食品网络销售行为给予了首次规定。

《指南》严格把关保健食品销售行为

市食药监局食品化妆品监管处处长倪飞鸣告诉记者,对通过互联网销售保健食品的经营者除了按对一般单体门店要求做好临时审核外,还要求其向注册地或贮存(配送中心)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经营网址、IP地址备案,建立相关电子台账,并要求其在网站首页或销售页面醒目位置设置信息公示窗口,自觉接受监督。

记者在《指南》中看到,要求保健食品网络经营者应在其网站首页或销售页面醒目位置设置信息窗口,公示企业营业执照、诚信经营承诺、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倡导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监督。同时确保索取所经销保健食品的上游供货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所经销保健食品的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和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所经销保健食品的注册批件、产品标准、一年内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等资质证照材料,并存档备查,同时在销售页面醒目位置予以公示,以上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5年。

本市范围内跨区经营向市食药监局申请审核

据了解,除了对网络经营保健食品的临时审核有规定外,《指南》中对从事保健食品批发、连锁经营行为企业和门店的临时审核都有详细的规定。要求保健食品批发、连锁企业(总部或配送中心)应配备相应硬件设备设施、贯彻执行保健食品质量管理配套制度,并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建立完善相应电子台账,连锁企业同时要按统一采购、统一管理、统一配送、统一制度、统一索证索票、统一人员培训的“六统一”管理要求对门店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对经营保健食品门店,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岗位责任、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卫生管理、问题产品下架召回、人员培训和健康体检等管理制度。同时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保健食品经营管理信息公示牌,动态展示本企业保健食品量化分级管理结果、诚信经营承诺、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姓名和联系方式,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电话等信息。

同时,对于本市范围内跨县区保健品经营的临时审核也有明确规定,《指南》要求各保健品经营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经营保健食品临时审核工作由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其中经营地址在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内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位于其他县(区)的由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符合保健食品经营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宿迁市保健食品经营临时审核意见书》上签署临时审核意见。注册地址及贮存场所(配送中心)虽在本市范围内,但二者不在同一县区的保健食品经营者可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临时审核申请,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做出临时审核意见后再及时通报相关县区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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